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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从贸易争端中学到什么?压舱石、绊脚石与打火石

名才eHR2018-05-14

没有严肃的学习,就永远不能进步。而学习的动力往往来自现实的挑战。如同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2018年的中美贸易争端就像一个大课堂,议题重大,影响广泛,随时更新,视角各异。在我快30年的媒体经历中,这种感受似乎只有在中国加入WTO时才有。“入世”影响了方方面面,也促生了市场化财经报纸的兴起。2001年1月1日创办的《21世纪经济报道》初的口号就是“与加入WTO后的中国一起成长”,当年4月创办的《经济观察报》将2002年作为“中国的国际化元年”。它们的成功掀起了财经报纸热,2004年在上海,《一财经日报》和《每日经济新闻》先后创刊。今天中国从事财经报道的媒体人,有相当部分都曾在这些地方工作或受其影响。

从个人体会看,我觉得面对中美贸易争端所要学习的东西,可能比入世时更复杂。入世时,“融入全球体系,顺应国际规则,以开放倒逼改革”是共识,分歧是局部的、行业性的。而今天,WTO多边贸易体系本身受到“美国优先”和单边思维的挑战,在中国经济总量接近美国的2/3时(2001年时不到15%),美国看中国的眼光也在改变。一个新局面正在形成,即美国对中国从战略接纳转向战略竞争。

在这样复杂而深刻变化的关头,任何简单化的判断都显得轻薄,如果不是轻浮的话。如何让这一足够重大的题材来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以下是一些学习笔记,和朋友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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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等

有一个看法近广为流传,就是中方更强调互惠,美方更强调对等,虽然英文是同一个单词reciprocal。区别何在?“互惠”聚焦于可计量的商品贸易(较少涉及投资),是“边境措施”,主要抓手是关税互惠、减少进出口贸易的政策限制;“对等”更强调双方的市场竞争机制、国内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是“边境后措施”,主要抓手是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制度性安排。

这一说法的言外之意,是中方的竞争手段有问题,比如政府对企业的不正当补贴或人为设定本国企业应占的市场份额。

而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崔凡教授看来,reciprocal在18世纪的贸易法中就已出现,1947年签订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WTO前身)也有,那时并没有哪个谈判者关注“边境后措施”。他说:“大家希望推动改革的意愿是好的,但不能随意界定法律概念。近年来,美国与欧盟出现了针对中国的要求投资对等开放的声音,2015年中国发布的‘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坚持自主开放与对等开放’,说明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并不排斥对等。问题在于,在实践中,对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一定模糊性。一方面,当事各方在开放幅度或者所获利益的量上如何对等,很难界定;另一方面,对等原则既可能成为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助推器,也可能被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为什么“对等”可能成为保护主义工具呢?在WTO中,对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包括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到该体制带来的好处。因此,WTO框架下的“对等”指的是多边对等、对等,并且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与差别化待遇。

而美国要求的某些“对等”,很可能直接违背惠国待遇原则。特朗普多次说他在考虑征收一种“对等税”,并在推特上发文,“如果某个国家对美国的产品征税50%,美国却对进口同一产品不征税,那既不公平也不聪明。美国会很快开始征对等税,他们对我们征什么我们也要同样还以颜色”。这种同类对等的做法显然有违惠国待遇原则。如果实施对等税,将使得美国针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不同税收;如果仅仅针对少数高税率国家征收对等税,等于美国不会给予这些国家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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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崔凡教授的交流让我意识到,对等原则的确是WTO承认的指导原则,但其含义主要是多边扩散对等,不应仅从双边和产品层面理解,关键要看如何具体定义,是否与惠国待遇原则相容。违反惠国待遇原则、以对等为由实施单边贸易与投资限制,不仅损害双边经贸关系,而且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投资体制发展。



2/关于合规

美国商务部4月16日宣布激活对中兴通讯的拒绝令。5月9日晚中兴通讯发布公告,受拒绝令影响,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无法进行。公司及相关方积极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推动美国政府调整或取消拒绝令。

关于中兴通讯的讨论已经很多。总体上,这是一个合规问题。

5月4日,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说,强化合规经营已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普遍共识,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提升自身信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5月23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去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ISO19600:2014),这项国家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指南》指出,“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能杜绝不合规的发生,但是能够降低不合规发生的风险”,“若不合规,组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由此造成的风险,即为合规风险”。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规风险不断上升,如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纽约分行2016年11月因违反《反洗钱法》和掩盖可疑交易被纽约金融服务局(NYDFS)处以2.15亿美元罚款。

但美国监管机构在执法司法时是不是都那么公正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余永定近在财新网发表的《美巨额罚款公正还是勒索?》一文,提出了质疑。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对企业定罪数量和罚款金额都大幅上升,仅2009至2015年7月对在美经营的银行就处以罚款1610亿美元。有误导投资者投资有毒债券的问题(如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分别被处以166.5亿美元、130亿美元罚款),有反洗钱问题(如法国巴黎银行被罚90亿美元),有帮客户逃税问题(如瑞士信贷被罚28.8亿美元),等等。英国《经济学人》在《美国的公司庭外和解:构陷企业违法犯罪之路》一文中认为,美国监管体系贪得无厌,“在运营世界上获利多的敲诈勒索生意”,“其套路非常简单:找到一家可能有(或者可能没有)不当行为的企业;威胁其管理层让其公司无法经营,好辅以刑事指控;强迫这家公司用股东的钱交付巨额罚款,以达成旨在终撤销这些指控的秘密庭外和解(没人能知道和解的细节)。然后,再寻找下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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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教授的文章,有两点令人印象深刻。

一是为什么被处罚企业不通过公开法庭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中兴案中不少人提出的问题。因为监管者既是法官又是陪审团,金融机构忌惮能不能保住经营执照、会不会失去美国市场、如何留住客户和员工、如何面对股价大幅下挫、如何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恶意监管等问题,一旦被执法者咬上就别指望它松口,所以只能退缩;二是当执法机构被允许保留所有或部分罚款时,很难指望其执法的公正性。法国巴黎银行2014年被罚89.7亿美元,其中22亿被纽约金融服务局(NYDFS)拿走,美联储拿走5.08亿美元。NYDFS获取的罚款甚至成为纽约州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源,州长说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余教授说,“中国的舆论往往只指责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失误肯定是有的,有些可能还很大),而不知道美国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有时也可能非常蛮不讲理”。他让我们看到了美国不讲理的这一面。不过,以我多年的观察,中国公司的大部分合规问题应该不是偶然失误,而是明知故犯,因为过去在国内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融、搞定,养成了坏习惯。证券市场长期“重圈钱”、轻视投资人利益,劣迹斑斑却无法扭转,就是典型的例子。直到近两三年证监会、银监会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才校正了轻描淡写式的处罚。没有强监管,违法成本太低,中国公司的机会主义就很难根除。国内不立好规矩,走出去出现各种跑冒滴漏,概率就会很高。所以中国公司的当务之急还是要补上合规管理的短板。


3/关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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