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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七次修正,也将是变革大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将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提高个税“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修法另一大亮点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提高免征起点
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所得税
此次个税法修改,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纳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即5000元/月。
解读:
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将有明显下降
这次个税改革传递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变化:今后缴纳个税,绝不是只盯着每年6万元起征点那么简单,还要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等费用扣除,以及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加上税率调整,一揽子政策带来的减税力度超过以往。
“综合所得,无疑是此次改革一大关键词。改革后,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将被合并计征,在此基础上扣除各种减除费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这一借鉴国际经验的做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迈出重要一步。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杨卫华认为,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调整后再没有调整,这次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上涨幅度约为42%,7年以来年平均6%的上涨幅度较为合理。
个税的上一次调整在2011年,当年把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9级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2011年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有6000万人不用再纳税,月收入38600元以下的税负均有所下降。
杨卫华认为,此次个税修正体现了对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照顾,相信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将有明显下降。
增设专项扣除
税负将更为均衡合理公平
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解读:我国加快与国际接轨
今后计算个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后草案的这一规定,让很多人想想都感到兴奋,要知道国外很多国家都是采取类似做法,此次改革我国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初期,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上述五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财政部部长刘昆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国外很多国家在征收个税时都引入专项附加扣除,让个税更好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我国初次引入的五项扣除中,百姓受益大的无疑是扣除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等支出,税负将更为均衡、合理、公平,更能照顾生活压力较大的特定群体。
调整税率级距
扩大中低档次税率级距实现减负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这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收负担。
具体而言,3%税率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解读:释放出为纳税人进一步减税信号
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革后,虽然仍是7级税率,但部分税率的级距得以优化调整,在一系列举措降低应纳税额基础上,释放出为纳税人进一步减税信号。
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与税率结构优化调整联动考虑,不同群体税负变化不同:
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的纳税人将不需要缴纳个税,税负降幅为100%;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50%以上;月收入20000元至8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至50%之间;月收入8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以内。
以月入1万元、2万元和5万元者为例,在考虑“三险一金”扣除(假定“三险一金”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个人纳税情况如下:
月入1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降幅超过70%;
月入2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2620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1190元,降幅超过50%;
月入5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1059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8490元,降幅约20%;
如果加上下一步出台的专项附加扣除,税负还会继续下降,如月入1万元者有可能免缴或仅缴纳少量个税。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调整了经营所得各档税率级距,其中高档35%税率的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都将从中受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收入越低的纳税人减税幅度越大,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减税幅度越小。
热点聚焦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征管方式是否改变尚待细则明确
根据现行个税法,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公司,就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税,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公司,也要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税。
那么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后,将如何缴税呢?
多位税务专家认为,代扣代缴方式或会保留,只是综合所得将按年征税。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认为,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征税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先按月预征,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除少补。但这一切还尚待修订后的个税法实施细则出台才能明确。
引入反避税规定堵塞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还拟引入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认为,引入反避税规定,主要是为堵塞避税漏洞特别是在境外避税等行为,所谓“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就是不按市场价进行交易从而避税。
另外,草案也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杨卫华认为,现行个税法实质上已经规定了这两类纳税人,这次修改只是明确了概念,同时对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有所调整。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调整,以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的调整,或将影响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个税缴纳。
名词解释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如1年)取得的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的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法列举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总体来看,凡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均可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独立劳务取得的所得。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