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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收入影响与消费倾向

名才eHR2018-11-23

丁安华,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一、结构性减税:新个税改革“增减”效果并存


  8月3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自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时隔七年的再次修订。新修订内容包括扩大中低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大的减征权限等具有减税性质的内容,也包括加强个税征缴和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等具有增税性质的内容(图1)。


  图 1:新版个税改革的特征:“减税”与“增税”效果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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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研究院



  那么,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此次个税改革能否通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来拉动消费,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消费函数的视角来做一分析。主流经济学认为私人消费与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稳定的函数关系,可以表述为消费是可支配收入、预期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函数:


  图 2:个税改革的影响:基于消费函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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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研究院



  二、平均税率的启示: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我们首先破解消费函数中的一个自变量,即可支配收入的变化。


  简单计算可以发现,新版个税法下所有收入水平对应的个税缴纳金额均较旧版个税法有所下降;而且收入水平越低,个税缴纳金额的下降幅度也越大。例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幅度达到100%,而月收入为100,000元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了10%左右。以缴税金额的减免幅度计算的曲线呈逐渐下滑走势,表明低收入阶层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大于高收入阶层。直观地看,低收入阶层是本次个税改革大的受益群体(图3)。


  图 3: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随收入水平提高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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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 计算过程参见附录一;



  2. 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 =(新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 旧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旧版个税法缴税金额


  不过,此种简单计算方法失之偏颇。由于基数原因,不同收入阶层的缴税金额变化幅度失去分析上的意义。而正确的做法,是分析不同收入阶层实际税负的改变,即通过观察纳税人平均税率(Average Tax Rate)的变化程度,来判断哪个收入群体是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平均税率的计算结果显示,新版个税法下不同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较旧版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实际税负下降幅度大的并非低收入群体(图4)。


  图 4:低收入阶层实际税负下降幅度并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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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 实际税负以平均税率衡量,平均税率 = 月度个税缴纳金额 / 月收入,月收入为扣除五险一金及个税前的收入;


  2. 由于目前新个税法尚未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做详细规定,且不同单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存在差异,因此,本图忽略了新旧版个税法下年终奖对个税税负的影响。


  (一)当月收入范围在5,000元至2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大;当月收入为20,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10%下降至4.2%,降幅5.8个百分点,为所有收入水平中的大值。


  (二)当月收入范围在20,000元至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当月收入为100,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23.8%下降至21.5%,降幅2.3个百分点,为该收入区间内的低值。


  (三)当月收入大于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继续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终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理论上趋近于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月收入在1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的居民(中高收入阶层),实际税负降幅高于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居民(低收入阶层)。可见,中高收入阶层在本次个税改革中受益更多。


  这种分析的意义在于,不同收入群体具有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对消费有不同的拉动作用,这一点我在后面还会谈到。简单来说,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中高收入阶层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新版个税法下中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更大,这种结构性差异可能对消费水平的提升形成制约。


  若考虑到新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中高收入群体的受益则更为明显。因为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基数较低常常导致扣除项得不到充分使用;而对中高收入群体,专项扣除项可以进一步抵扣其所缴纳的个税,继而进一步降低其实际税负。



  三、“黄宗羲定律”:未来可支配收入的陷阱


  现在来讨论一下消费函数中的第二个自变量,即未来可支配收入预期的变化。


  学者秦晖[①]曾依据明代思想家黄宗羲的学说,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中总结得出:中国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改革后,农民税负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观察我国历次个税改革的数据可以发现,个税收入增速短期下行后便迅速反弹至高位,并且出现个税收入增速长期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特征(图5)。这种现象说明,历次个税改革并未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因而不利于居民可支配收入预期的改善。


  虽然个税仅是影响可支配收入增速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个税改革作为新增的外生变量,理应对可支配收入增速产生直接影响,减税效果应当体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提升。但历史数据显示:


  (一) 除少数年份外,个税增速总体上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尤其是2013年以来,个税增速几乎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两倍,而且二者的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呈现正向关系。除2005年个税改革推动形成2006年个税增速下降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提升的喜人局面之外,其他两次个税改革在降低次年个税增速的同时,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却并未出现提升,反而出现了下降(图5)。相关性分析也未发现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附录二),指望个税改革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并未获得历史数据的支持。


  图 5:个税增速下降短期化且长期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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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经典的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是居民收入的函数。持久收入消费理论更进一步认为,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增长的预期将对消费产生重要影响。即使短期可支配收入增多,若消费者不相信收入的增加会持续下去的话,便不会立即增加消费;如果消费者能够判定收入的增多是持久性的,那么其消费也会随之调整到与新的收入相应的水平上。



  四、消费降级的佐证:边际消费倾向低迷


  后,我们来看看消费函数中的第三个自变量:边际消费倾向(MPC)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出现了大幅快速下滑,从2014年的0.78大幅下降至2017年的0.49,其中缘由值得仔细玩味。从个税改革的角度而言,寄希望于减税而提升边际消费倾向似乎并不现实。


  从历史数据来看,几次个税改革并未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产生一致的影响。2005年10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个税增速由2005年的21%下降至2006年的17%,同时,边际消费倾向反而从0.71下降至0.60。2007年12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个税增速大幅下降至2009年的6%,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至0.73,个税改革对边际消费倾向的提振似乎较为明显。2011年6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增速大幅下滑至2012年的-3.9%,但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却并未出现预想中的上升,反而下降至0.55,个税改革未能提高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图6)。相关性分析未发现个税增速与边际消费倾向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见附录二),因此,指望个税改革提振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至少未能获得历史数据的支持。


  图 6:历次个税改革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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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要扩大居民消费,就必须扭转边际消费倾向快速下降的局面,但这却是单纯的个税改革所无法承受的重任。显然,边际消费倾向的改变,背后可能有其它更为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年房价快速上升导致的居民杠杆率迅速走高,不仅降低了居民可用于一般消费的可支配收入,还造成了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对其它方面边际消费支出的压制,从而形成了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双重挤出”效应。


  2011年以来,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的挤出效应非常明显:居住的边际消费支出占当年边际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且斜率愈发陡峭;居民必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比则大幅下降,可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比自2014年也呈下降趋势(图7)。如不改变国内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畸形比例结构,预计居民的消费支出将继续倾向居住领域,未来其他领域的消费升级空间将依旧无法得到扩展。


  在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下,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很低。居民对直接税的变动很敏感,使得个税改革成为讨论关心的话题。新版个税法正式实施后,仅以5,000元的基本减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的人数就将从目前的1.87亿人下降到0.64亿人,未来加入专项附加扣除项后,纳税人数将进一步下降。


  图 7: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对其他边际消费支出挤出效应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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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 曲线表示居住性消费的边际支出、必选消费的边际支出与可选消费的边际支出占当年边际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2. 必选消费 = 食品消费 + 衣着消费;


  可选消费 = 家庭设备 + 医疗保健 + 交通和通信 +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 其他商品服务。


  个税改革当然是利民之举,值得肯定。但从消费函数的角度分析表明,个税改革难以拉动消费升级。从供给政策的角度而言,降低间接税(特别是增值税税率)才是真正关键的改革方向,理解这点就不难看出政府承诺的减税降费还没有兑现。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还是一项未尽的工程,值得我们期待。



  附录一:新版个税法主要内容


  一、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扩大中低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本次修订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月份税率为基础,将月份税率级距调整为年度级距,扩大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三档高税率的级距则保持不变(图1)。修订后,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均可享受到个税降低的政策红利,而且,个税缴纳金额的下降幅度也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附表1)。这样的调整不仅适应了上次个税改革以来居民收入的变化,而且有利于夯实居民消费的收入基础。


  附表 1:个税实际缴纳金额降幅随收入水平降低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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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研究院


  注:1. 月均收入为薪资所得;


  2. 本表“五险一金”费率均以深圳市相关规定为基础,不同地区的规定会有所不同,计算数值也会有所差别;


  3. 2018年7月1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25,044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25,044元;


  4. 缴税金额变化 =(新版应缴个税额 - 旧版应缴个税额)/ 旧版应缴个税额;


  5. 为计算分析方便,本表假设所有单位均为员工合规缴纳社保。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此次个税法修订的大亮点便是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作为计算综合所得[2]应纳税额时的扣减项目,具体包括对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从中不难发现,每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都对社会公众的“痛点”实施了“精准治疗”。虽然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尚待公布,但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社会中坚力量,专项附加扣除项的引入无疑将进一步减轻其税负,让中坚力量“坚实”起来。


  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大的个税减征权。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新版个税法规定由省级政府规定个税减征的具体幅度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此,省级地政府将不再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而是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这无疑有利于各地方政府更加迅速的针对本地出现的具体情况减征个税,相关主体受益将更为及时。


  二、提高个税征缴效率有利于稳定个税缴税总额


  新版个税法加强了个税征缴的规范性和效率。一是引入纳税识别号作为纳税申报与扣缴的重要标识,可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身份,有效避免个税的重复征缴、漏缴、错缴;二是明确了七种必须自行申报个税的情况(图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意识;三是不同部门间通过共享纳税人身份、银行账户、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信息,有利于提高个税征缴的准确性;四是通过明确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个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来加强个税征缴的执行力度。


  新版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提高个税征缴的合规性与公允性。新版个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三种情形[3]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而引入反避税条款更大的背景则是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已经承诺将实施的“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CRS)。作为第二批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家,中国目前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框架下激活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关系,并于今年9月1日开始陆续与激活关系的国家(地区)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三、部分条款的影响待明确


  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抵消部分条款的减税效果。相较于旧版个税法,新个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打八折计算收入,在此基础上再对稿酬所得打七折计算收入额。单从此项规定来看,新规减少了相应科目的应税收入额,有利于减税,但新个税法是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扣税,因此,个别科目的应税收入下降不代表本科目享受的累进税率的下降,税负增加或是减少主要受到综合所得总额适用税率的影响。此外,由于将年终奖[4]纳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税的方法尚未明确,因此,对年终奖占薪酬比重较高人群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纳税影响尚待观察。新版个税法将居住是否满一年的时间判定标准压缩至183天,这无疑扩大了“居民”纳税主体的范围,将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影响,具体影响仍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进行明确和完善[5][6]。



  附录二: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及边际消费倾向间相关关系验证


  一、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如附表2、3所示,个税增速与当期居民可支配收入间的相关系数为0.36,一阶差分后的相关系数为0.49,均未通过p值检验;同时,考虑到个税改革可能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影响的滞后效应,我们对个税增速与滞后一期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数据做进一步相关性分析,发现二者的相关系数为0.43,一阶差分后的相关系数为0.18,也均未通过p值检验。


  附表2 :个税增速与当期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附表3 :个税增速与滞后一期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二、个税增速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如附表4、5所示,个税增速与当期边际消费倾向间的相关系数几乎为零,一阶差分后的相关系数为0.19,均未通过p值检验;同时,考虑到个税改革可能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影响的滞后效应,我们对个税增速与滞后一期的边际消费倾向数据做进一步相关性分析,发现二者的相关系数为-0.41,一阶差分后的相关系数为-0.34,也均未通过p值检验。


  附表4 :个税增速与当期边际消费倾向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附表5:个税增速与滞后一期边际消费倾向间未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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