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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我国个税史上首次年度汇算清缴正式开启。纳税人将在指定日期前完成个税汇算申报,继而缴纳补税或申请退税。谁需要补税?谁能够退税?年终奖又该如何选择计税方式……这些都成了每位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需要补税却不补,需要承担责任
补缴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若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
《指引》中明确,居民个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个税退税可以放弃,需要补税的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据悉,以下四种情况需要补税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酬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税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需要补税该如何办理?
如果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且不符合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补税情形的,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及时补缴税款。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单位代缴税款的,需将税款交到单位由其代缴;
2、如果是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的,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补税(支持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缴税方式),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缴税;
3、如果是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一并代为补缴税款。也可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缴税。如果是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补缴税款,个人应当及时将补缴税款交付扣缴义务人。
年终奖到底怎么计税?
一般在年底,很多企业会发一笔“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底制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哪些年终奖可以算作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这三类可算作“全年一次性奖金”。
因此,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都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范畴,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在2019年—2021年这三个年度,年终奖可以使用单独计税政策,使用单独计税的年终奖则不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Tips:
1、如果平时申报时,年终奖选择的单独计税,那么个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并入综合所得,所交的个税更少,那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
2、当抵扣额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高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则可以少交税。而当抵扣额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低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则可以少交税。
划重点,年终奖到底怎么算,还可以戳下面的长图,理论+实例,简单明了!
来源: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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